*ST三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 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二)》(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30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