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 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 东; 何任晖,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兼总裁; 崔万田,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荣科科技未对前述 4 笔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截至目前,荣科科技前述担保责任均已解除。 荣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 第 7.2.13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7.2.3 条的规定。 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一项、第二 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7 条的规定,对上述 4 笔违规担保负有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