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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 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 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