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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