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号
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 〔2023〕131 号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 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经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股 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 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