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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之盖章页)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南大")16.5398%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全椒南大 16.5398%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江 苏南大光电材料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