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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国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号

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 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28 号 关于对徐国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国凤: 经查,在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 技)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你作为公司实控人与九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时任董事长吴强签 订了《投资保底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九泰基金管 理的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正业科技股票 期间的收益按年化 8%的收益率进行差额补足。你向正业科技 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当承诺收益差额补足,且未及时将签署上述 协议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