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关于航新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 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航新科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航新科技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航新科技董事会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