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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 续培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