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姜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2号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 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 年 8 月 24 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2 号 关于对姜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健伟: 经查,你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伦晶体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惠伦晶体股票 8.5 万股,减持数量超出你所持惠伦晶体股票总数的 25%,也 超出你 2022 年 12 月 27 日预先披露的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