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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 公司作废。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28 名激励对象(不包含前述 3 名离职人员)第三 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