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上海信联 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信联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