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4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375871000 名 称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 2 0 2 4 年 8 月 2 1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一款的规定。黄文宝作为公司董事长,佘朋鲋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飞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文 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 南 证 监 局 华自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