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21 号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 路 609 号; 黄文宝,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佘朋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自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 华自科技董事长黄文宝、总经理佘朋鲋、财务总监陈红飞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的规定,对华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陈红飞,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