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