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