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推荐适任人选并提出建 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