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以来,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累计有 2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9 人,该 109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