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洪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索 |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20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1711927237000 | | 名 | 称 | 关于对赵洪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