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 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定的选聘 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会、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