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亦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需在会议中 进行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成员可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与所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所议事项向独 立董事作出解释和说明,但非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