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