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以及其他担保等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 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 保的可执行性。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