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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