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执业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 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