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 者监事的情形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 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