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