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二、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500 万元–12,500万元。2024年4月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16,500万元– 17,8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总经理F Marshall Miles、董事会秘书贾佩贤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 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572925000 名 称 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