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英飞特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特此函告。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30 日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Guichao Hua、 F Marshall Miles、贾佩贤: 2024 年 4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更正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公告》,对《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 据进行更正,其中调整后 2023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 590.03 万元,营业成本减少 5,961.16 万元,营业利润减少 380.02 万元。你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 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不准确。 2024 年 1月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