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 第一章 | 总 则 2 | | --- | --- | | 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 | | 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 | 第五章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9 | | 第六章 | 会后事项 14 | | 第七章 | 规则的修改 14 | | 第八章 | 附 则 14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