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