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