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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泰和泰")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姚琪律师、张子寒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但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 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