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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 "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威律师、黄晓俊律师(下称"泰 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 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