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并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2023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同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81 号)。 (一)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业绩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 1-6 月主要财务经营数据及变 动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作为威唐 工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