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 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 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