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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拟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立高分子")和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运动器材")向银行申 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人邵鉴棠和杨娜无偿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