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 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广东泉为科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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