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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新余国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