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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S.CS.C(SZ:300724)2023-10-25 13:07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 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 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