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一款的规定。费耀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李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费耀平、李杰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 0 2 4 年 8 月 2 1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4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376025000 名 称 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