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致: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