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强化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 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