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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恩精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