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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富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14日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706 类 | 分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1710698599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王富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2024〕16号 题 词 | 主 |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 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关于对王富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富民: 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