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斯美"、"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捷力 克")8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 的,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承 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工作。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评估机构"或"中水致远")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