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说明 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标的公司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政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 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1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农药的国际出口登记及销售,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