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 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 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80%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特此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