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证券交易行 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593 分 | 类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1701297900000 | | | 名 | |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 | 号 | 〔2023〕158号 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