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锦鸡股份的监管函(2)
2019 年 11 月,你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 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 的募集资金专户, 但你公司未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 账户分别于 2020 年 3 月、2021 年 12 月注销。同时,你公司 在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及 2020 年、2021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表述不准 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41 号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